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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盐业公司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云南天枢玉衡

发布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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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4×75t/h锅炉1、2号脱硫塔出口烟气在线监测设备2018年12月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浓度超过《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200mg/m3的标准,经核实:1号脱硫塔出口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标1次,为205.1mg/m3,2号脱硫塔出口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标3次,其最大值为219.5mg/m3,氨氧化物小时浓度超标1次,为201.7mg/m3。

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因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限制生产(3个月);

责令限制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立即降低生产负荷,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对环保设施的整改,确保正常生产时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整改任务完成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2.处10万元罚款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昆明盐矿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次处罚,虽然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但在限制生产(3个月)期间,公司要降低生产负荷,将会减少盐产品的生产,对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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