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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枢观察:十年一觉云投梦,赢得股市薄幸名-2万字回顾ST云投的前世今生

来源:云南天枢玉衡

发布时间:2022-08-22

浏览次数:2014

2021年12月3日,ST云投发布公告,称云南省国资委同意将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投集团)所持有的42,685,927股ST云投的股份,无偿划转至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交投)。

本次无偿划转之后,云南交投将持有股份占ST云投总股本的23.18%,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国资委仍是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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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ST云投从云投集团划入云南交投后的控制权结构

资料来源:公司公告。


       天枢玉衡整理了ST云投过去十多年在云投集团控股前后的若干公告信息,回顾了它的前世今生。



目录

1. 前世绿大地2007年IPO 

2.“中国园林绿化第一股” 

2.1券商的研发报告 

2.2一度辉煌的股价走势 

3.私募股权投资者减持套现离场 

3.1TLEL减持离场 

3.2北京歌元减持离场 

3.3四川万佳和深圳殷图的减持情况 

4.业绩变脸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4.1不断修正的2009年经营业绩 

4.2首份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4.3股份冻结及何学葵等被批捕后一审被判缓刑 

4.4云投集团收购绿大地与过户 

4.5检察院抗诉与何学葵女士等人被改判实刑 

5. 控股洪尧园林的云投生态 

6. 坐困愁城的ST云投 

7.十年来云投集团投入知多少? 

8.云南交投如何让ST云投换羽重生? 


正文


1.前世绿大地2007年IPO


14年前,经历首次IPO被否决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绿大地)再次闯关IPO过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450号文核准,于2017年12月6-7日公开发行2,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16.49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393.73万股。

上市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原联合证券,签字的保荐代表人是保荐代表人李迅冬、黎海祥;项目主办人是罗凌文,项目组成员有徐杰、廖禹、马俊华和魏赛;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是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为廖福澍、姚国勇;经办律所为四川天澄门律所,主办律师为徐平、肖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时年38岁的大理人何学葵女士,是公司的创始人和发起人,IPO后持有公司24,032,214股,系占比28.63%的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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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IPO后绿大地的控制权结构

资料来源:公司公告。


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表1:绿大地IPO前后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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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公司招股书。


国泰君安证券的分析师秦军于2007年12月19日发表研报称:“绿大地是云南最大的绿化苗木种植企业,是该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拥有“研发-种苗培育-苗木种植基地-工程设计及施工”完整产业链。在云南绿化苗木市场的平均占有率为10%。”因此给出绿大地31-37元的开盘价合理预计。

2017年12月21日,被誉为“中国园林绿化第一股”的绿大地登录深交所中小企业板(现已和主板合并),股票开盘40元/股,随即大幅度上涨,盘中最高涨幅比开盘价一度超过50%而不得不暂停交易。

2.“中国园林绿化第一股”

2.1券商的研发报告

绿大地招股期间,迅速被若干券商的研究人员当作“中国园林绿化第一股”的概念加以推荐,各种包含“买入”、“推荐”和“增持”的研发报告铺天盖地而来。公司股票的上市开盘价高达40元,较发行价上涨了142.57%,当日收盘价达45.82元;其后19个交易日期间,尽管同期股市高位大幅度回调,绿大地股价依旧连续上涨到了2008年1月21日的63.88元!2009年5月15日,绿大地实施了每10股送2股转增6股的分配方案。

即使到了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17日宣布对绿大地立案查处之后,包括安信证券在内的各大券商依旧对该公司给出了多篇几乎没有任何负面评价的研发报告(表4)

表4:绿大地被立案后若干券商的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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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http://data.eastmoney.com/report/002200.html


2.2一度辉煌的股价走势

在券商研究报告的大力支持下,已经被立案查处的绿大地公司的股价依然“不负众望”,于2010年11月10日最高冲到了44.86元,按照复权后的实际股价计算,高达70元以上!(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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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绿大地公司上市后4年股价的收盘价走势(复权和除权)

资料来源:国泰君安大智慧分析系统。

 

然而,公司股价最终还是从2010年12月开始出现持续的大幅度下挫。

3.私募股权投资者减持套现离场
3.1TLEL减持离场

在一年的锁定期结束之后,二股东TreasureLandEnterprisesLimited立即于2009年1月23日到2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及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出售绿大地公司流通股4,197,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5%;减持后持股6,989,996股。

2009年2月20日到8月4日,TreasureLandEnterprisesLimited再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及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出售绿大地公司流通股7,554,4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减持价格区间分别为: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减持价格区间为35.00元到39.31元;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的价格期间为21.00元到22.15元;减持后持股为5,027,500股。

随后由于TreasureLandEnterprisesLimited继续减持,到2009年8月11日,该公司已将其所持有的绿大地公司5,027,500股股份全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至此,TreasureLandEnterprisesLimited已不再持有绿大地的股份。


 3.2北京歌元减持离场

自2009年2月2日到2月17日,北京歌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及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出售绿大地公司流通股2,927,430股,本次减持后,北京歌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股为3,690,568,不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009年5月15日,由于绿大地实施了每10股送2股转增6股的分配方案后,北京歌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股变为6,643,022股。

2009年8月4日至9月11日,北京歌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再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绿大地公司流通股2,364,9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5%,减持价格区间为24.42元到25.99元。此次减持之后,北京歌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绿大地公司股份4,278,0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2%。,因股权变动,北京歌元提名的绿大地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赵国权先生申请辞去所有职务。

随后在2009年年底之前,北京歌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绿大地公司剩余4,278,075股全部出售,彻底退出了绿大地公司。


3.3四川万佳和深圳殷图的减持情况

同一时期,上市前介入的私募股权投资者还有上市前持有270万股(送转后持股为486万股)的四川万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前持有200万股(送转后持股为360万股)深圳殷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离场。

后来四川万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三季度前减持了36.66万股。而深圳殷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12月10日的持股依旧是360万股。

这两家公司在云投集团控制绿大地并改名云投生态后,均已择机获利减持,现在已不是ST云投的股东。

4.业绩变脸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4.1不断修正的2009年经营业绩

2010年1月30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称预计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下降幅度在30%以内。而此前的2009年10月30日,公司在《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还预计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增长幅度在20%-50%之间。

2010年2月27日,公司发布2009年业绩快报,预计公司200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2,116,195.36,较上年同期下降28.41%。

2010年3月17日,绿大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的《调查通知书》(监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00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绿大地立案调查。

2010年3月30日,公司又发布公告称:“根据前段时间的自查工作安排,公司对资产、收入等方面进行全面清查。根据初步自查结果,预计公司2009年度经营业绩可能出现亏损。目前公司仍在自查过程中,待相关数据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2010年4月28日,公司发布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变为-127,956,790.80元!

2天后的2010年4月30日,公司发布比规定期限延期一天之后的《2009年年度报告》,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进一步下滑到-151,233,832.05元!



 4.2首份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同时,公司在2009年新更换的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的保留意见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方自维和刘蓉晖)。

其中,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是:

1、由于受审计手段的限制,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绿大地公司部分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判定。这些交易可能对2008年和2009年度的财务报告造成重大影响;

2、2009年度绿大地公司依据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联评报字(2010)第274号评估报告,对马龙县月望基地土地使用权和文山广南林地使用权计提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58,300,500.00元;依据退回苗木统计表、死亡苗木现场勘验记录,确认2009年苗木销售退回192,013,330.00元(其中属2010年退回的2009年苗木销售108,231,890.00元),确认2008年苗木销售退回23,485,195.00元(全部为2009年退回的2008年苗木销售);依据死亡苗木现场勘验记录,确认2009年发生的苗木损失155,082,643.25元并列入营业外支出。由于无法取得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资产余额及净值以及交易事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而审计报告最后的强调事项是: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其他重要事项’所述,2010年3月17日,绿大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监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0006号),绿大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对绿大地公司立案调查,截止本报告日稽查仍在进行中。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4.3股份冻结及何学葵等被批捕后一审被判缓刑

2010年12月22日,公司称收到控股股东何学葵的通知,其持有的绿大地4,325.7985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3%)于2010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2010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因涉嫌违规披露、未披露重要信息接受调查。

2011年3月17日,公司于当晚接云南省公安机关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于2011年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随后,涉案人员原财务总监蒋凯西、财务顾问庞明星、出纳主管赵海丽、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等陆续被抓。

2011年8月17日公司公告昆明市检察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2011年9月6日9时30分,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09年间,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公司”)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为达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经过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共谋、策划,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绿大地公司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以及马鸣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人民币7011.4万元;绿大地公司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公司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2.96亿元。绿大地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并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

2007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公司通过伪造合同和会计资料,虚增马龙县月望乡猫猫洞村9000亩荒山土地使用权、月望基地土壤改良及灌溉系统工程、文山州广南县12,830亩林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资产人民币2.88亿元;绿大地公司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公司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收入人民币2.5亿元。绿大地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的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中包括了上述虚假内容。

针对上述事项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公告内日如下:

经审理查明:

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邀约被告人庞明星共同策划让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2007年12月6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告招股说明书,于2007年12月6日、7日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21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16.49元。

经鉴定,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主要为:

(1)2004年2月,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马龙县旧县村委会土地960亩,金额为9,552,000.00元,虚增土地成本9,002,000.00元;

(2)2005年4月购买马龙县马鸣土地四宗计3500亩,金额为33,600,000.00元,虚增土地成本31,900,000.00元;

(3)截止2007年6月3O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马龙县马鸣基地灌溉系统、灌溉管网价值虚增7,972,000.00元;

(4)2007年1-3月,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马鸣乡基地土壤改良价值虚增21,240,000.00元;

(5)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2004年至2007年1-6月累计收入为626,295,081.59元,虚增收入296,102,891.70元。

2007年12月21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6)2007年云南绿大地生物有限科技公司会计报告披露的对马鸣乡基地进行土壤改良,合计投入25,291,272.00元,经鉴定确认马鸣乡基地土壤改良价值虚增21,240,000.00元;披露的营业收入257,465,463.96元,经鉴定确认其中虚增收入96,599,026.78元。披露的资产总额为829,688,862.51元。

(7)2008年云南绿大地生物有限科技公司会计报告披露的购买马龙县月望乡9000亩土地使用权价值83,700,000.00元,经鉴定确认购买马龙县月望乡9000亩土地使用权价值虚增83,700,000.00元;2008年云南绿大地生物有限科技公司会计报告披露的购建月望基地灌溉系统42,700,000.00元,经鉴定虚增购建月望基地灌溉系统34,380,150.00元;2008年云南绿大地生物有限科技公司会计报告披露的进行马龙县月望基地土壤改良45,273,000.00元,经鉴定虚增价值45,273,000.00元;披露的营业收入341,947,610.92元,经鉴定确认其中虚增收入85,646,822.39元。披露的资产总额为966,804,538.94元。

(8)2009年绿大地生物有限科技公司会计报告披露的购置广南林地使用权价值110,110,500.00元,经鉴定虚增林地使用权价值104,070,550.00元;披露的营业收入439,495,933.61元,经鉴定确认虚增收入68,560,911.94元。披露的资产总额为983,046,250.87元。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在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下,在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的积极参与下,在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欺诈发行股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布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所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是为发行股票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学葵身为董事长、被告人蒋凯西身为财务总监,是直接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庞明星身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被告人赵海丽身为出纳主管、赵海艳身为大客户中心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按照五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六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虚增资产和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的30%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公诉机关是以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虚增资产和营业收入指控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财务会计报告披露资产总计966,804,583.94元,虚增资产为163,353,150.00元,披露营业收入341,947,610.92元,虚增收入为85,646,822.39元;2009年财务会计报告披露资产总额总计983,046,250.87元,虚增土地使用权价值104,070,550.00元,披露营业收入439,495,933.61元,虚增收入68,560,911.94元。虚增资产和虚增的营业收入数额达不到当期披露资产和虚增营业收入总额的30%,依法不能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会计报告意见书是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结论合法、有效,司法会计鉴定人所持有的执业证上,明确其具有司法会计鉴定的资格,同时云南省司法鉴定协会明确“目前对上市公司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尚无特殊规定”,并且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辩护人、被告人何学葵的辩护人、赵海艳的辩护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经股东会议做出决定实施欺诈发行股票和违规披露信息的行为,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在发行股票的重大事务上,不召开董事会,更能证实单位管理的混乱。本案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何学葵、庞明星均参与欺诈发行股票和违规披露信息的行为,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庞明星的辩护人认为其不是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其不具备欺诈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明星是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有证据证实其参与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故其此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学葵的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没有虚增资产和被告单位披露信息是虚假财务报告的延续的观点,相互予盾,本院不予采纳;公司股票的发行和上市,是要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不是由辩护人核准和决定,故被告人何学葵的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在排除虚增部份也具有上市条件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蒋凯西、赵海丽、赵海艳的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披露信息罪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赵海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海艳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为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4云投集团收购绿大地与过户

期间,2011年11月29日,公司在当日下午收盘后接到了《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转让协议》,公司公告其中的核心内容如下:

何学葵(甲方)向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绿大地共计3000万股股份,占绿大地总股本的19.86%。

双方确认,以绿大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每股9.16元人民币(绿大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6.49元人民币,因2009年5月15日,公司实施了每10股送2股转增6股并派发税前现金红利3元的利润分配方案,除权价格为9.16元人民币)作为本协议的每股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总额为¥27,48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柒仟肆佰捌拾万元整)。

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股份转让预付款500万元人民币。为支持绿大地发展,甲方同意该款项直接支付给绿大地使用。待本协议生效后,该预付款冲抵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如本次交易未能达成,则由甲方向乙方返还。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所得股份转让价款依次做以下安排并授权乙方直接代为支付:

(1)应由甲方依法缴纳的本次股份转让税款及相关股份转让手续费用;

(2)甲方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的刑事判决罚金(如有);

(3)清偿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非执字第130-131号轮候冻结甲方股份相关的甲方债务及因清偿债务所发生的费用;

(4)向绿大地补偿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绿大地上市前资产虚增金额;

(5)向绿大地补偿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甲方在绿大地上市后侵占、挪用或虚增绿大地资产套现的金额(如有);

(6)剩余转让价款无息借予绿大地,以支持其发展,包括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如甲方因本次股份转让获得税金优惠,则优惠部分应用于支持绿大地的发展。

此外还有如下特别约定条款:

(1)如果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甲方在绿大地上市后有侵占、挪用或虚增绿大地资产套现行为,且按本协议付款安排后,仍然未能完全补偿绿大地此项损失的,甲方保证以其持有的剩余绿大地股份未来分红或转让款向绿大地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以其持有的剩余绿大地股份未来分红或转让款保证协助绿大地正常收回截止2011年3月17日前形成的应收账款。

(3)甲方承诺自本次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减持或转让所持剩余绿大地股份。

(4)乙方承诺自本次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减持或转让本次受让的绿大地股份。

过渡期还有如下约定,其中最重要的是:

乙方不得提议改选绿大地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乙方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执行该份协议后的2012年3月1日,公司公告称为支持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股东何学葵女士将其向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绿大地3000万股限售股股份的剩余转让价款50,392,340.78元无息借与公司。

这0.5亿元实际上才是何学葵女士转让3000股权的实际所得,当然云投集团付出的收购代价还是2.748亿元。

2012年2月14日,原控股股东何学葵将其持有的30,000,000股绿大地限售流通股股份过户给云投集团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过户变更登记。过户完成后云投集团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何学葵变为云南省国资委。


 4.5检察院抗诉与何学葵女士等人被再审改判实刑

2012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检刑抗[2012]1号)。该院认为,前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

理由如下:

1、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2、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绿大地公司虽然前后两次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对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复评价的问题;其次,绿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再次,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绿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报,经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进一步证实本案“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3、原审审级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随后,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于2012年3月15日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再次审理。

2012年3月29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昆刑再终字第1号]。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2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2)昆检刑诉字第172号]。

2012年5月2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一审传票》[二〇一二年度昆刑一初字第73号],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案,于2012年5月7日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2012年5月7日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并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期宣判。

此后近一年时间,该案因为种种因素都未能公开宣判。

2013年2月7日,公司公告称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昆刑一初字第73号],披露内容如下:

经审理查明:

2004年至2007年6月,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共同策划让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并安排其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人民币70,114,000.00元、虚增收入296,102,891.7元。绿大地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

2007年12月21日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非法募集资金达人民币3.4629亿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在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安排下,由被告人赵海丽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支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2007年12月21日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上市后,依法负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但该公司经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具体实施,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多次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绿大地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其中,《2007年度报告》虚增资产21,240,000.00元,虚增收入96,599,026.78元;《200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资产97,350,000.00元,虚增收入52,549,690.00元;《2008年度报告》虚增资产163,353,150.00元,虚增收入85,646,822.39元;《2009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47,002,891.14元;《2009年度报告》虚增资产104,070,550.00元,虚增收入68,560,911.94元。

2010年3月,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期间,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被告人何学葵的指示下,被告人赵海丽将依法应当保存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在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的积极参与下,绿大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行为均符合欺诈发行股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达3.4629亿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对被告单位“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依法负有如实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的义务,但该公司多次违规向社会公众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股东及其他人的利益,被告人何学葵身为董事长、被告人蒋凯西身为财务总监,被告人庞明星身为财务顾问,是直接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在单位犯罪中行为积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五被告人应对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无视国家法律,经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在被告人赵海丽的积极参与下,为达到公司虚增资产和收入目的,伪造银行进帐单,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作为单位伪造金融票证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海丽作为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按照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各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人何学葵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海丽作为被告单位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均应对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规定,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学葵和直接责任人员赵海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所提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经股东会议做出决定实施欺诈发行股票和伪造金融票证、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行为的辩护意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作为单位员工、犯罪行为积极实施者,五被告人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收益归单位所有,负责决策或具体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代表了单位意志,故辩护人关于被告单位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中各被告人实施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发行股票或披露虚假信息,因此本案伪造金融凭证与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属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只能从一罪重处,不能数罪并罚的辩护观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不能完整反映案件的本质,只有数罪并罚才能全面、客观评价,才能真正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故辩护人所提“认定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单位、被告人何学葵、赵海丽的辩护人针对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所提各被告人所销毁的会计凭证是伪造的凭证,不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的辩护意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各被告人伪造的银行进帐单已经进入会计统计帐簿中,无论是否真实,依法都应当保存,被告单位、被告人何学葵、赵海丽将上述凭证销毁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何学葵、庞明星、赵海丽的辩护人所提本案涉案伪造的银行进帐单、解款单不属于《刑法》第166条规定的“金融票证”,故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4)235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便函(2003)8号文件证实,本案涉及的银行进帐单、解款单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中的金融票证,辩护人的此辩护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所提涉案的马鸣基地土壤改良财务造假事实,在不同指控罪名中均出现,属重复评价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相同事实由于发布的主体不同、载体不同、时间不同、对象不同、受众不同、违法依据不同,其法律评价及社会危害性亦不同,应当分别、单独进行刑法评价,辩护人关于重复评价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学葵、庞明星、赵海丽的辩护入认为,本案证据不能证实三被告人主观上有过共谋,客观上实施了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行为,其不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蒋凯西的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凯西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行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均为单位犯罪,在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前提下,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应对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本案证人证言、书证等大量证据已证实,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均参与欺诈发行股票、伪造金融票证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故四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四被告人不构成相关犯罪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单位、被告人何学葵、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辩护人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所提异议,本院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人所持有的执业证上,明确其具有司法会计鉴定的资格,并且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结论合法、有效,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的辩护人、被告人何学葵、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辩护人认为司法鉴定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庞明星的辩护人认为庞明星不是绿大地公司的成员,其不具各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主体资格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明星是绿大地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绿大地公司涉及的财务造假行为均系庞明星教唆、策划的结果,所涉造假行为均在庞明星的主观认知及认同范围之内,依法应按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追究刑事责任,故上述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学葵的辩护人所提案发后何学葵通过股权转让、无息借款行为挽回公司的部分经济损失的辩护观点本院已经注意,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蒋凯西的辩护人所提蒋凯西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赵海艳的辩护人所提赵海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千零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

三、被告人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

四、被告人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五、被告人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

六、被告人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2月6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5.控股洪尧园林的云投生态

因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2011年5月4日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简称改为“*ST大地”。

云投集团通过股权收购替代何学葵女士控制上市公司绿大地后,云投集团派入董事长杨槐璋、总经理陈兴红、财务总监关成、董事李向丹、监事会主席谢安荣,以及副总经理丁锐,申毅等,而且云投集团开始持续向云投生态提供借款资金作为财务资助,也加强了内部管理。

遗憾的是,云投生态的业绩颓势难改,扣非后持续亏损,2013年靠向云投集团出售资产的溢价才保住不退市,但公司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

2013年4月22日,正源和信对本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年度审计已经表明公司股票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因公司2011年、2012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13年4月24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表2:绿大地2011-2013年的经营业绩简况(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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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挽救公司的退市危机,云投集团选择的是对外并购。这次选择的是主营绿化工程的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即洪尧园林,其主要收入来自于地产园林的工程施工业务。洪尧园林前五名客户中,世纪金源为第一大客户,在2011年、2012年、2013年1-6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78%、69.05%和63.26%;同期洪尧园林前五名客户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37%、94.57%和90.05%;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2.14%、37.52%和36.01%;

洪尧园林的苗圃用地全部为洪尧园林和其全资子公司苗木公司的租赁用地;公司拥有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资质。

2013年9月28日,洪尧园林全体股东签署决定文件,同意徐洪尧转让其所持有洪尧园林31%的股权,同意张国英转让其所持有洪尧园林的35%的股权。

表3:绿大地高溢价现金+股票收购洪尧园林66%的股权及向云投集团配套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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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公司公告。


2013年11月12日,云投集团召开董事会,同意认购绿大地本次交易过程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的股票。

2013年11月13日,云投生态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相关议案。个别独立董事在投票时说,这只是因为没有其他办法可以替代来避免公司退市,否则标的公司业绩和评估基础存在很多问题。

经中和评估出具“中和评报字(2013)第KMV1157号”并经云南省国资委“2013-108号”备案,洪尧园林100%股权评估价值为60,38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作价60,000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39,600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3,000万元,其余36,600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按照发行价格15.07元/股计算,本次交易将向徐洪尧、张国英合计发行不超过2,428.67万股。

公司拟向自然人徐洪尧发行不超过1,234.2402万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洪尧园林31%股权,拟向自然人张国英发行不超过1,194.4260万股股份及支付3,000万元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洪尧园林35%股权,交易对价合计39,600万元。

同时,公司拟向云投集团发行不超过875.92万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13,2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募集资金中的3,000万元将用于支付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部分,剩余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交易对方徐洪尧及张国英承诺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洪尧园林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不低于4,500万元、5,850万元和7,605万元,合计17,955万元。

本次交易实施前,云投集团持有绿大地3,000万股股份,占绿大地总股本的19.86%,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徐洪尧、张国英夫妇将合计持有不超过2,428.67万股,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19%;云投集团将持有不超过3,875.92万股,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比例的21.05%,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

表4:绿大地与洪尧园林的关键财务指标对比(单位:万元)


不难看出,此时的绿大地要的是收购后合并报表中来自于洪尧园林的利润,从而避免退市。


6.坐困愁城的ST云投

2014年5月4日证监会核准绿大地收购洪尧园林66%股权及配套融资方案后,2014年8月11日,绿大地也改名云投生态,即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然而,接下来的2014年-2016年,合并了洪尧园林的云投生态的经营业绩也没有真正改善,不但剔除洪尧园林的经营业绩后持续亏损,而且包含洪尧园林的经营现金净流量也大幅度流出。

表5:2014-2016年云投生态的合并报表业绩(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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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公司公告。


而洪尧园林则因为对赌业绩均已实现,因此所得股份似乎可以落袋为安了。

表6:信永中和审定的洪尧园林2013-2016年盈利承诺实现情况(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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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公司公告。


实际上,洪尧园林66%股权注入云投生态后,云投生态实际上并没有能力有效控制洪尧园林,洪尧园林的日常交易管理权还是掌握在原控股股东,现少数股东,即徐洪尧和张国英夫妇手中。

洪尧园林虽然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盈利对赌,但是都是账面富贵,没有相应的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支撑,都是工程的应收款。

因此,接下来的2017-2019年,云投生态,也包括洪尧园林在内的合并会计报表显得非常难看,扣非后持续巨额亏损,三年合计亏损了7.4亿元,经营现金流量也没有改善;因此,2019年4月至今,云投生态的简称又改为“*ST云投”

表7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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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公司公告。


此间,董事长杨槐璋先生和总经理陈兴红先生于2018年6月26日因年龄和个人原因辞职;2015年6月29日云投集团派出的财务总监关成辞职,直到当年10月,新的财务总监赵婷才获聘;可2017年9月19日赵婷还是辞职了,到了2018年6月19日,接替赵婷出任财务总监的崔莉也辞职了;当年8月16日,云投集团派出的董事李向丹辞职;9月12日,云投集团派出的董秘兼副总经理谭仁力辞去副总经理而专任董秘。

2017年,洪尧园林收入2.21亿元,净利润从2016年的1.07亿元降低约90%到0.11亿元;2018年净利润又较上年翻了近8倍到0.86亿元;2019年收入3.49亿元但净利润微增到0.86亿元;2020年营业收入又骤降到0.7亿元,亏损0.27亿元;洪尧园林如此上蹿下跳的经营业绩,有没有相应的现金流量支撑,或者说挂账的应收款项能否收回,也就只有ST云投的董监高心知肚明了真实情况了。

相反,徐洪尧先生还可以因为洪尧园林向公司股东、董事、高管徐洪尧先生租赁其拥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与珥季路交叉口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大都摩天1号楼24层2401、2402、2403、2404号房屋作为办公场地使用,还需要向徐洪尧支付租金。

公司披露,租赁面积共2,007.36平方米,年租金1,806,624元,租赁期三年,总租金共计5,419,872元。

2017年11月,ST云投为洪尧园林从富滇银行等申请1.2亿元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信永中和2017年4月的审核,截止2016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洪尧园林66%股权评估价值为52,437.00万元,以购买日(2014年5月31日)股东权益55,731.44万元加上2014年6月-2016年12月实现利润23,035.53万元后,洪尧园林100%股权价值为78,766.97万元,对应66%股权的价值为51,986.20万元,未发生减值。

到了2018年2月28日,公司公告称:

公司2014年5月4日以每股人民币15.07元的价格,向自然人徐洪尧发行12,342,402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尧园林”)31%股权,向自然人张国英发行11,944,260股股份及支付3,000万元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洪尧园林35%股权,交易对价合计39,600万元。同时,本公司向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集团”)发行8,759,124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13,200万元。2014年5月21日,洪尧园林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合并日公司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洪尧园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

即合并日洪尧园林账面价值净资产为132,448,972.04元;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78,230,731.93元(成本法评估值);

公司合并成本为367,827,468.42元(即2014年5月31日收盘价13.91×本次发行股份数量24,286,662+现金对价30,000,000);

合并商誉=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67,827,468.42-178,230,731.93×66%=250,195,185.35元。

公司与洪尧园林股权出售方徐洪尧和张国英签订的洪尧园林业绩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2017年公司与徐洪尧夫妇对于洪尧园林经营管理未能完全达成一致,业务拓展受到影响。且受国家行业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洪尧园林业绩完成情况不如预期,导致公司收购洪尧园林时所形成的商誉出现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的迹象。公司与徐洪尧积极协商明确洪尧园林经营管理模式,洪尧园林制定了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洪尧园林资产组可收回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结论为:洪尧园林对应的资产组组合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可收回价值为37,630.00万元,公司按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了250,195,185.35元的商誉减值准备。 

2020年,ST云投收入从2019年的6.82亿元下滑到2.68亿元,扣非后亏损1.84亿元;2021年1-9月份,它像以往一样提供出售资产给云投集团换得非经常性损益实现净利润609万元(扣非后继续亏损628万元)实现不退市。

7.十年来云投集团投入知多少?

2021年12月6日,公司公告控股股东云投集团将无偿划转所持股份到云南交投后,股价开盘跌停,随后有所反复,收盘价格下跌4.16%;公司总市值14.44亿元,云投集团持股价值约3.35亿元。

回顾云投集团收购并控股绿大地10年,主要成本初步估算为28.65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12月收购何学葵女士的3000万股成本合计2.748亿元;

(2)2014年5月4日参与定增支付1.32亿元;

(3)2015年至2021年云投集团自身及通过云投资本增持公司920.6608万股股票合计占总股本5%;增持成本不得而知;目前市值约0.7亿元;

表8:云投集团和云投资本对ST云投的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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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公司公告。

 

(4)提供借款尚未到期部分10.82亿元;

(5)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借款余额4.5亿元;

(6)历年来为云投生态确保不退市而购买资产支出8.56亿元

其中:

1)2013年10月24日,公司拟将广南基地林权资产12,555.25亩,按不低于评估价值3,375.60万元予以出售;经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现已由公司控股股东云投集团成功报名摘牌,达成交易意向,本次摘牌价格为3,375.60万元;

2)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云投集团下属全资企业云南云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16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价格按拟转让债权可回收现值的最终评估备案结果至转让日回款金额之差确定。公司与收购方在对16项应收账款债权截至目前已收回款项、权利义务交割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结算后,公司于近日与云南云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并收到了债权转让款61,138.34万元,公司与收购方开展了资产交割。

3)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基地苗木、林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云南云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让名下8个基地苗木、林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让价格按转让资产的最终评估备案结果确定。本次转让的8个基地苗木、林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截至评估备案之日存在苗木销售行为,公司对已销售苗木资产进行了认真核对和结算,公司于近日与云南云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基地资产转让合同书》,并收到了资产转让款18,574.56万元,公司与收购方开展了资产交割。

4)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参股公司2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昆明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随后,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云投集团发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正城公司20%股权,其评估价值获得云投集团备案通过。基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5月31日,正城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最终经评估备案的价值为12,639.42万元,即正城公司20%股权的评估备案价值为2,527.88万元。

8.云南交投如何让ST云投换羽重生?

云投生态在2011-2020年被云投集团控股了10年,累计盈亏情况是亏损5年,累计亏损7.34亿元;扣非后亏损8年,累计扣非后亏损9.9亿元;经营净现金流量为9年是净流出,累计流出现金流15.7亿元;

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9:云投生态过去十年净利润及扣非净利润一览(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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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作者根据公司历年公告整理。


随着省国资委将云投集团所持股份无偿划转给云南交投,如何帮助ST云投走出目前面临的困境将转为云南交投必须面对的问题,注入优质资产和业务是个办法,这就首先需要云南交投找出既属于优质资产和业务,规范性方面又符合监管要求,才可以注入和拯救ST云投!

期待云南交投早日帮助ST云投换羽重生,总不至于以后还得改名ST交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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